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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關系、勞務關系只有一字之差
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被混淆
兩者有何區別和聯系呢?
釋義
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。
勞務合同:勞務合同一般指的是雇傭合同。
合同性質不同
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用工合同,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員工為目的的;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服務的合同,以提供勞務方的勞動行為為合同標的的。
權利義務不同
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,還存在著人身關系,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,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、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,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責任;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,雙方法律地位平等,不存在隸屬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。
救濟途徑不同
勞動爭議需要仲裁前置程序,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,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;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,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無須“仲裁前置”。
勞動支配權和勞動風險責任承擔不同
勞務合同中勞務支配權在提供勞務者,勞動風險責任亦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;勞動合同中勞動支配權在用人單位,勞動風險由社會、用人單位、勞動者三方承擔。
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
勞務報酬根據勞務市場價格確定,由雙方當事人約定,國家無強制性規定,支付方式一般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;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,由雙方當事人約定,但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等強制性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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